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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振才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才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振才,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案发时任南召县马市坪乡高庄村公益林护林员,住南召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5月3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2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南召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振才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振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高振才与南召县马市坪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国家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高振才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2017年前后,其管护辖区内松子沟组5处国家二级公益林被违法砍伐共计332.7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高振才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高振才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5处国家二级公益林被违法砍伐共计332.7立方米有异议,这5处被砍伐的地方在2016年本人签订的国家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范围之内,但2017年又增加3个护林员,村主任安排我们4人看管林子,每人分1250亩,我和其中1人签了合同,另外两人签的是门前蚕坡,不是公益林。其中被违法砍伐的西岗西坡、苇园沟2处不在我管辖范围内,我只应对我负责管护的3处国家二级公益林被违法砍伐的187.9立方米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高振才与南召县马市坪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国家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将南召县马市坪乡高庄村北至上洼,南至大岭,西至方冲村,北至方冲村的1227亩国家公益林委托给被告人高振才管护,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约定高振才的义务为:搞好公益林资源管护,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乱牧滥猎、乱搭滥建、违规采脂等毁林行为,有效保护公益林管护设施,及时报告巡护情况;每月巡护天数不少于25天,每天记录巡护日志。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人高振才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2017年前后,其管护辖区内松子沟组5处国家二级公益林被违法砍伐共计332.7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高振才出生于1957年10月14日,涉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国家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证明:2016年6月份,被告人高振才与马市坪乡农业服务中心签订护林合同,约定护林面积1277亩,西至方冲村,北至方冲村,南至大岭,东至上洼。3、2016年南召县公益林护林名单证明:高振才为马市坪乡高庄村公益林护林员,管护面积1227亩。职务证明证明:2017年4月24日,马市坪乡政府出具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振才自2016年6月份至今担任马市坪乡高庄村公益林护林员。负责马市坪乡高庄村松子沟组林业资源管护工作。南召县林业局证明证明:经南召县林业局比对公益林数据库小班分布图核对,松子沟组西岗西坡、松子沟组苇园沟、松子沟组上洼被砍伐现场均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松子沟组王明华门前砍伐现场,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0.6公顷,非公益林面积0.3公顷;松子沟组王明华房后砍伐现场,属于国家二级公益林。证人王某4证言“松子沟组的山林大致被砍伐了五个区域……高庄村松子沟的山林总共有两个护林员,一个是公益林护林员高振才,另一个是非公益林护林员陈士六。大致就是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因为考虑我们村公益林面积比较大,原有高振才、陈传忠两人力量严重不足,经过村班子商量,又加了两个公益林护林员,这四个公益林护林员的管护面积都是平均分配的,管护面积分配后,由于一直拿不到林业局关于我们村公益林的图纸,所以也一直没有给他们护林员到实地指定管护边界,但是这四个公益林护林员我们口头上也给他们交代过分别的管护地点,高振才就是负责松子沟辖区范围内整个公益林的管护工作,高振才本人与乡政府签订的护林协议上签订的护林边界,也是松子沟组整个辖区范围内的公益林。”7、证人王某1证言“2017年阴历正月初10左右,在高庄村松子沟组苇园沟的自己的蚕坡,因为我妻子患有乳腺癌,家中贫困,所以我砍伐木材卖钱给妻子治病了,砍了4、5亩,我用小三轮拉有10几车。”8、证人薛某证言“2017年大概初10以后,我自己拿着工具到组里分给我家位于王明华门前坡上砍伐林木了,我嫌慢后来就找到我妹夫王林广借了油锯,拿了斧子继续砍伐,一共砍伐有20多天,砍伐下来的林木,让我妹夫王林广找到马市坪乡方冲村一个姓冀的人用三轮车运输,一共拉了10车,其中6车拉到方冲村我妹夫王林广家里种香菇用了,还有4车通过姓冀的人卖到了马市坪乡三圣庵村。”9、证人王某2证言“我是从2016阴历10月份开始砍伐的,但是少量砍伐,然后2016年阴历11月份开始大量砍伐,我就喊着我儿子王飞两人到马市坪乡高庄村松子沟上洼分给我们家的蚕坡上看法了栎树,砍伐后用我儿子王飞的三轮车装车运输到我女婿陈省家门后,喊着马市坪乡方冲村的王黑用他的锯沫机,把栎木打成锯末了。”10、证人王某3证言“2017年阴历正月15以后,因为家属长期有有病,我无法外出打工,所以我想着自己种植点香菇增加经济收入,于是我就到自己山林(松子沟组苇园沟油桐基地南边)用油锯砍了6三轮车栎木,自己粉碎后用于种植香菇了,总共种植了3000袋子。”11、被告人高振才的供述与辩解:“我作为马市坪乡高庄村松子沟1227亩公益林的护林员,在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由于繁忙,加上家属有病,没有按照护林员工作职责对自己责任区进行林业资源管护,导致在我的责任区域内发生了大面积乱砍滥伐林木的行为。因为在2015年以前,我作为公益林护林员一直都是负责松子沟总共2700亩面积的山林管护,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我们村主任王某4又让外加了两个公益林护林员,我们村总共5105亩的公益林就由我们四个护林员均分了,我本人管护面积由原来的2700亩变成了1277亩,并且我的护林工资也是按照1277亩发放的,但是王某4也没有具体给我们四人进行区域变更划分,所以经我本人目测估计山林面积的大小后,就按照这样的范围自己给自己进行区域划分了,之后我觉得这样还是比较合理的,也没有给其他护林员以及村里还有乡里说过这事情。西岗西坡和苇园沟是我们村主任王某4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分给我的,说的是陈士六协助我管理的,但是也没有签订合同。大概是2016年11月份分工的,当时在村部开会,在场的有王全朝、陈士六和所有的护林员,王某4当着他们的面给我说:“西岗西坡和苇园沟,也算是你和陈士六管护。”我私下说这个不合理,王某4说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也算是把西岗西坡和苇园沟分给我管护了。”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南召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王庆民、田文晓测算松子沟王明华门前被砍伐林木53立方米,房后被砍伐林木135立方米,西岗西坡被砍伐94.8立方米,苇园沟被砍伐50立方米;王明华门前被砍伐林木0.9公顷,其中公益林0.6公顷,被砍伐35.3立方米,非公益林被砍伐0.3公顷,被砍伐17.7立方米。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5处国家二级公益林被违法砍伐332.7立方米,因其中2处不在其管辖范围内,自己只应承担3处被违法砍伐的意见,本院结合相关事实及法律,评析如下:据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当时签订协议时林业局的公益林图纸没有下来,村里研究后对包括高振才在内的几个护林员划分了管护区域,尤其是签订公益林护林合同时约定的由高振才负责管护的山林四至范围中,西岗西坡和苇园沟这两处被违法砍伐的地点属于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内,对此高振才并无异议。村委会给高振才划分的范围及高振才与南召县马市坪乡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国家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约定的四至范围均包括该两处山林,高振才负有对该两处山林管护的职责,因此应当对该两处山林被违法砍伐承担责任。故对高振才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振才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管护的公益林被违法砍伐332.7立方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振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郝磊审 判 员  秦媛代理审判员  蒙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