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良翠、徐秀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良翠,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徐秀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良翠,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秀军,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上诉人徐良翠因与被上诉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瑞徽银公司”)、徐秀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7)皖0202民初3092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良翠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徐秀军并未芜湖居住生活,也没有在安徽芜湖办理房产证、营业执照,徐秀军与奇瑞徽银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格式合同,该司并没有向上诉人释明过,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在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本案当事人在签订的《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为有效约定。签订合同时贷款人即奇瑞徽银公司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奇瑞徽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徐良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琴芳审 判 员 朱有强审 判 员 陈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徐海军书 记 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