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雪梅++陈欣悦++陈江睿+周彩云因与被申请人+胡和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雪梅,陈欣悦,陈江睿,周彩云,胡和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财保23号申请人:江雪梅,女,汉族,1991年6月23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文胜村4组。身份证号码:510704199106231224。申请人:陈欣悦,女,汉族,2003年11月1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岭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0704201311011220。申请人:陈江睿,男,汉族,2016年9月7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岭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0704201609076110。法定代理人:江雪梅,系申请人陈欣悦、陈江睿之母。申请人:周彩云,女,汉族,1956年2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岭村12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5602056127(系死者之母)。被申请人:胡和荣,男,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0号17幢2单元3楼14号。身份证号码:510721195704093392。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和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和查封其名下价值5万元的川B730**小轿车一辆或其他等价值财产。为此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刘光华名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定期储藏存单6万(即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游仙分社存单,账号:2381-01-3-00000888-24)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和荣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和查封其名下价值5万元的川B730**小轿车一辆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具体详见冻结通知、查封清单);保全期间,所查封的财产均由被申请人管理,不得变卖、过户、转移、毁损或作其他抵押。如需变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价款。二、同时冻结担保人刘光华名下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定期储藏存单6万(即绵阳市游仙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存单,账号:2381-01-3-00000888-24)。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清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