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02行审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周口市水利局、杜刚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周口市水利局,杜刚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02行审406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涂才民,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薛显允,男,该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赵一男,男,该局水政监察支队主任科员。被执行人杜刚正,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东新区。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周口市水利局对杜刚正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周水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3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事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执行人杜刚正已按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将3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水利局在被执行人杜刚正已按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将30000元罚款及加处罚款事项全部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口市水利局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周水罚决字(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玉华审判员 吕秀丽审判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左金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