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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7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7847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沭阳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7847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志政,男,1992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沭城街道长庄居委会长庄组**号。被告人王志政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于2014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盗窃,于2016年8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执行人王二伟,男,1985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沭城街道城北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二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盗窃罪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债权。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杨 震审判员 蒋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