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汪生香申请执行仲珍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生香,仲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汪生香,女,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仲珍春,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执行汪生香申请执行仲珍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仲珍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瑛审 判 员 杨海荣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