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玉玲与执行人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7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玲,女,1983年6月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执行人 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XX慧,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玉玲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陈玉玲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原告陈玉玲同意被告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2017年3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还款40000元,并自愿放弃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陈玉玲自愿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欣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02执9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军审判员职静梅审判员张建军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李良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