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东海县世纪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金培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世纪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金培梁,许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复1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东海县世纪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驼峰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培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1号。负责人:陆岷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培梁,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许小梅,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复议申请人东海县世纪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珠宝公司)因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监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世纪珠宝公司、金培梁、许小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2012)海商初字第01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世纪珠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借款4489813.49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11年1月11日的利息为78100.81元,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933%计算)。(二)被告世纪珠宝公司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对被告位于东海县驼峰乡远东路东侧(地号03-11-011,建筑面积5346.42平方米)的房产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3-11-011,使用权面积11368.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金培梁、许小梅对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执行期间,2012年6月4日,原审法院执行局决定将涉案财产移交司法鉴定部门委托评估,“司法鉴定移送表”委托事项为“评估、拍卖”。同年7月16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鉴字第32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世纪珠宝公司享有的坐落于东海县驼峰乡远东路东侧土地使用权(地号03-11-011、使用权面积11368.8平方米)的土地和房产(建筑面积约5346.42平方米)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评估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出具(江苏)金宁达恒(2012)(房估)字第3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2年9月12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9月17日上午8时50分到原审法院328室,参加选择拍卖机构等相关事项。2012年9月27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再次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8日下午15时10分到原审法院328室,参加选择拍卖机构等相关事项。2012年10月8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诉人“本案已于2012年10月8日随机摇号选择确定由连云港市云府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府拍卖行)、江苏天易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拍卖行)联合拍卖”。2012年10月17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司法拍卖现场勘察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已于2012年7月9日,根据执行局要求委托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联合拍卖”等。2012年12月13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第三次拍卖函”,委托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对涉案拍卖标的物进行第三次拍卖。2012年12月24日,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接受原审法院委托后,于当日在《扬子晚报》上刊登“联合拍卖公告”,该公告内容如下:受海州区人民法院委托举行联合拍卖会,拍卖标的江苏省东海县驼峰乡远东路东侧房地产,建筑面积约5346.42平方米(包含厂房),工业出让地面积约11368.8平方米。第三次拍卖。拍卖时间2013年1月8日10时,拍卖地点新浦区郁洲南路99号华阳大厦4楼拍卖厅,竞买保证金50万元需在2013年1月7日下午16时前交至海州区法院账号(户名海州区法院,开���行农行新海支行,账号10×××85),以到账为准。竞买登记截止时间2013年1月8日下午17时。有效竞买者,凭交款手续及有效证件到拍卖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优先购买权人未办理竞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权。报名地址新浦区郁洲南路99号华阳大厦4楼,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大厦503室。落款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2012年12月29日,云府拍卖行通知世纪珠宝公司:拍卖公告已于2012年12月24日刊登在《扬子晚报》上,现通知该标的拍卖的相关事项,拍卖时间2013年1月8日10时,拍卖地点连云港市新浦区郁洲南路99号华阳大厦4楼。拍卖公告发布后,周文传、周文昌、赵燕芹报名参加竞买,各缴纳保证金50万元。2013年1月7日,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对该三人报名在登记表上共同盖章确认。经拍卖,拍卖标的物由周文传拍得。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予以确认。2013年1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2)海执字第359-1号民事裁定,裁定拍卖标的物过户给周文传,本案终结执行,未得到执行部分不再执行。2013年2月21日,原审法院将该裁定书送达世纪珠宝公司,并于同年4月1日、10日分别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世纪珠宝公司三日内搬迁,逾期原审法院将强制执行。2013年3月27日、6月27日,原审法院分别通知东海县驼峰乡建设管理所、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了上述拍卖成交标的物过户手续。2013年4月23日,原审法院将该案办公楼、厂房及附属设施交付买受人周文传,此案执行完毕。申诉人世纪珠宝公司申诉称:1、此案未按程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而是根据执行局要求委托连云港市云府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云府拍卖行)、江苏天易拍卖有限公司(简称天易拍卖行)联合拍卖;2、虽然是联合拍卖,但只有云府拍卖行一家通知和操���;3、法院和拍卖公司未通知涉案标的承租人,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4、拍卖会公告期间,有人想竞买报名,按法官要求带现金至法院与法官联系,但法官接电话时告知为时已晚,无法参加拍卖会。而拍卖会现场仅有周文传、周文昌二人,实际就是一人参拍,恶意串标;5、拍卖程序结束后,法院不顾承租人利益,通知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综上,该案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2)海执字第359-1号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认为,针对世纪珠宝公司第1点申诉理由,虽然申请人提交2012年10月17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出具(2012)海法拍委字12号“司法拍卖现场勘察通知书”中有“本案已于2012年7月9日,根据执行局要求委托连云港市云府拍卖有限公司、江苏天易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字样,意在证明原审法院执行局指定拍卖机构,但2012年6月4日原审法院执行局决定向司法鉴定部门移交委托事项是“评估、拍卖”,并未指定具体评估、拍卖机构。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于2012年7月16日才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且2012年9月12日、17日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两次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院“随机”选择拍卖机构,显然2012年10月17日通知中文字系表述有误。针对世纪珠宝公司第2点申诉理由,世纪珠宝公司提交2012年12月29日拍卖通知,证明云府拍卖行一家操作拍卖。事实上该通知系云府拍卖行告知世纪珠宝公司,已于2012年12月24日《扬子晚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明确载明由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联合发布并组织拍卖,且云府拍卖行、天易拍卖行对报名登记表、成交确认书等共同盖章确认。针对世纪珠宝公司第3、5点申诉理由,如本案执行侵犯了租赁权人合法权益,应由该租赁权人依法主张权利。针对世纪珠宝公司第4点申诉异议,申请人虽然提交电话录音(及整理稿)、署名苗宏江、李小秋的证明,但该通话录音无法确认通话双方身份,其内容不足以证明存在恶意串标,且通话录音与申请人提交的通话录音整理稿有明显出入;苗宏江、李小秋的身份无法确认,且证明形式不合法,证明内容无其他证据佐证。事实上,本案现有证据“报名登记表”表明,参与本案报名竞买的有三人,而非仅有周文传一人,或周文传与周文昌二人。本案听证审查期间,周文传、天易拍卖行均到庭就上述事实经过作了合理解释。故世纪珠宝公司的申诉理由依法不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诉人世纪珠宝公司的申诉。世纪珠宝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原审法院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评估鉴定,程序违法。2、原审法院未经司法拍卖程序已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且选择拍卖机构程序违法。拍卖机构是两家拍卖行联合拍卖,但只有云府拍卖行一家通知,其认为只有云府拍卖行一家在操作整个拍卖过程;3、法院和拍卖公司未通知涉案标的承租人,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4、拍卖会公告期间,有人想竞买报名,按法官要求带现金至法院与法官联系,但法官接电话时告知为时已晚,无法参加拍卖会。而拍卖会现场仅有周文传、周文昌二人,实际就是一人参拍,恶意串标;5、拍卖程序结束后,法院不顾承租人利益,通知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综上,该案拍卖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申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2)海执字第359-1号民事裁定,对涉案财产进行重新评估拍卖。本院经审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接受原审法院执行局对涉案财产进行委托评估之后,依照财产委托评估的相关规定,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接受委托,对涉案财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出具了(江苏)金宁达恒(2012)(房估)字第3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原审法院将上述估价报告送达了本案的当事人。世纪珠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估价报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依照委托评估的规定,选择评估机构,并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世纪珠宝公司,世纪珠宝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财产估价报告应当作为本案涉案财产拍卖的依据。世纪珠宝公司提出“原审法院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财产进行价值评估鉴定,程序违法”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选择二家拍卖机构联合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机构联合发布拍卖公告,并一同对涉案财产进行拍卖,拍卖程序并无不当。案外人未按拍卖公告的通知报名参加拍卖,相应的后果应当由案外人自行承担。承租人对涉案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应由承租人另行主张,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世纪珠宝公司提出的其他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人东海县世纪珠宝首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复议请求,维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监1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黄 宇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