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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黄某,张某4,张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760号原告:张某1,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2,女,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3,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黄某,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张某4(追加),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黄某女儿。被告:张某5(追加),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群众,现住邢台市桥西区,系被告黄某儿子。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黄某、张某4、张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