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与梁韬、梁地根、徐佑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梁韬,梁地根,徐佑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945号申请人: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刘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宋爱军,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韬,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梁地根,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徐佑成,女,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原告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韬、梁地根、徐佑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韬、梁地根、徐佑成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价值为72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浏阳市祥光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韬、梁地根、徐佑成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价值为720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德贵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