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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军现、申百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申军现,申百川,赵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810号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东方路**号。负责人时丽敏,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红奎,该单位员工。被告人:申军现,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申百川,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赵爱梅,女,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以被告人申军现、申百川、赵爱梅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以被告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全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会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