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海燕与江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燕,江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369号原告:汪海燕,女,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江源,男,汉族,1970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汪海燕诉被告江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汪海燕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海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