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一得勒四与拜奉天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一得勒,拜奉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513号原告马一得勒四,男,1975年4月4日出生。被告拜奉天,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一得勒四与被告拜奉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一得勒四不能提供被告拜奉天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一得勒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退回原告马一得勒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顺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