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帆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帆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312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健峰,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江苏金帆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塘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86291191。法定代表人:郑丽霞。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帆展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