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行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73行初178号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原芦城乡政府向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娄彦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樊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99861号关于第16795112号“SeabrookSINCE191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华莱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窦玉莲人民陪审员 郭艳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 月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