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杜照明与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照明,廖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2121号原告:杜照明,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廖清,女,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杜照明诉被告廖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由审判员李士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成辉、人民陪审员彭继跃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照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清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296.78元(不含被告廖清已垫付的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8时,被告廖清驾驶车牌为湘A×××××的小型轿车沿宁乡县白马大道小芝文具店路段由西向东右转弯进入白马大道时,遇原告杜照明骑乘自行车沿宁乡县白马大道(西侧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白马大道小芝文具店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杜照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10日,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廖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乡县中医院治疗17天。伤情经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T11胸椎压缩性骨折,L1腰椎压缩性骨折,L4腰椎滑脱症(Ⅱ°),经行T11、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构成九级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左右,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事发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被告廖清所驾驶的湘A×××××小型轿车为本人所有,该车没有购买保险。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原告杜照明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杜照明的基本情况;证据2、驾驶证,拟证明被告廖清基本情况及驾驶人资格;证据3、机动车行驶证,拟证明事故车辆湘A×××××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廖清;证据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及责任划分情况;证据5、宁乡县中医医院病人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治疗所用费用情况;证据6、宁乡县中医医院预交款收据,拟证明原告治疗所用费用情况;证据7、入院鉴定书,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证据8、宁乡县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拟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补充证据9、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证据10、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鉴定花费2200元。被告廖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杜照明所提交的证据,被告廖清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交质证意见。对于原告杜照明所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经核对原件,与事实相符合,予以认定;证据4与客观事实相符,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责任划分符合法定程序,划分客观公正,依法予以认定;证据5、6、7、8与原告受伤治疗所花费的治疗费用的客观事实相一致,予以采信;对于补充的证据9、10系宁乡县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的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予以认定。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8时,被告廖清驾驶车牌为湘A×××××的小型轿车沿宁乡县白马大道小芝文具店路段由西向东右转弯进入白马大道时,遇原告杜照明骑乘自行车沿宁乡县白马大道(西侧道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行驶至白马大道小芝文具店路段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杜照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7年3月10日,经宁公交认字[2017]第000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照明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宁乡县中医院治疗17天。花费医疗费47982.53元。2017年6月27日,伤情经长楚天司鉴[2017]临鉴字第267号《长沙市楚天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T11胸椎压缩性骨折,L1腰椎压缩性骨折,L4腰椎滑脱症(Ⅱ°),经行T11、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皮椎体成形术,构成九级伤残;后段医药费2000元左右,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此次鉴定费用为2200元。另查明,原告杜照明系农村家庭户口。原告杜照明在庭审中陈述在其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上班,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廖清驾驶的湘A×××××的小型轿车未购买保险。本院核定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杜照明的损失为:1、医药费47982.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60元/天×17天);3、营养费2000元;4、后续治疗费2000元;5、误工费15381.86元(85天/天×180天);6、护理费10440元(116元/天×90天);7、伤残赔偿金38176元(11930元/年×16年×20%);8、交通费1000元;9、精神损失费10000元;10、鉴定费2200元;总计损失130118.53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原告的损失计算问题;二、原告的损失承担问题。一、原告的损失计算问题。关于本次事故对原告杜照明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中,原告杜照明的医疗费有证据佐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实原告的伤残情况、误工及护理时间。原告杜照明系农村家庭户口,故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即11930元/年;误工费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在万寿建设有限公司上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工作的情况,本院不予支持,故按照农业标准计算,即31191元/年。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天数依60元/天计算;护理费、误工费按照司法鉴定意见建议予以计算,交通费系原告就医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以鉴定费票据为准。二、原告损失承担问题。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杜照明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事故认定原告杜照明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告廖清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认定恰当,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廖清所驾驶的湘A×××××的小型轿车未投保的缘由并非由于原告杜照明本人之过错所导致,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杜照明的损失应当适用过错原则。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杜照明造成的损失共计130118.53元,先由被告廖清比照交强险限额赔偿原告84916元,余款45202.53元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被告廖清承担80%,即36162.02元,故被告廖清承担原告的损失共计121078.02元。扣除被告廖清已支付的20000元,被告廖清尚应赔偿原告赔偿款101078.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杜照明101078.02元;二、驳回原告杜照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1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611元,由原告杜照明负担191元,被告廖清负担1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士忠人民陪审员 王成辉人民陪审员 彭继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