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宗岭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岭,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720号原告:赵宗岭(又名赵宗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2日,住西峡县。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原告赵宗岭与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宗岭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饶江鲤审判员 王正平审判员 杨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燕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