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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宗岭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岭,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720号原告:赵宗岭(又名赵宗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2日,住西峡县。被告:王建国,男,汉族,成年,住西峡县。原告赵宗岭与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宗岭于同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宗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宗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长  饶江鲤审判员  王正平审判员  杨文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燕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