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建斌与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斌,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655号原告杨建斌,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被告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梁树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建斌与被告庆阳市兰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建斌于2017年7月20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6元,原告杨建斌负担1678元,退付原告杨建斌1678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 党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玉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