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海剑与王瑞金、李连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剑,王瑞金,李连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624号原告:关海剑,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龙,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瑞金,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连红,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海剑与被告王瑞金、李连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