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伟峰与尤正富、缪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伟峰,尤正富,缪慧,章永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656号原告:章伟峰,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尤正富,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缪慧,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章永会,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章伟峰与被告尤正富、缪慧、章永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章伟峰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章伟峰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伟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章伟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