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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徐进、滕丽君、徐邦录、包洪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徐进,滕丽君,徐邦录,包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官镇李官村。负责人:宋宏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滕丽君,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徐邦录,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包洪芝,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李官支行与被执行人徐进、滕丽君、徐邦录、包洪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辽0281民初15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四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并对徐进、滕丽君实施银行存款冻结。现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履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