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倪华琳、高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华琳,高杰,张璇,杜爱芝,高留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11号申请人:倪华琳,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高杰,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璇,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杜爱芝,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高留欣,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倪华琳与被申请人高杰、张璇、杜爱芝、高留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倪华琳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杰、张璇、杜爱芝、高留欣银行存款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倪华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杰、张璇、杜爱芝、高留欣银行存款10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倪华琳名下位于洛龙区太康路30号7幢3-1102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玲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