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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光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171号原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大道二巷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3895-1。法定代表人:王祥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厚琴,女,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光群,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宜斌,重庆新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光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39元,由原告重庆希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