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军、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荆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1753764。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南路24号市传输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8498424。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00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市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0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