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许鑫、向维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鑫,向维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许鑫,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向维乾,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申请执行人许鑫与被执行人向维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都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向维乾分期偿还许鑫人民币本金和利息120万元。2015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许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维乾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都执字第411号执行裁定,中止了(2014)都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向维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鑫在本院向其释明上述情况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2015)都执字第4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许鑫尚未实现的债权80万元,应由被执行人向维乾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广审判员 曹东升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燕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