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道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道彬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445号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俊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女,公司员工。被告:尹道彬,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道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成都宏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