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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06号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尹晓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沙哈尔亚,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喜,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部长,住富蕴县。被告:王秀杰,女,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富蕴县。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王秀杰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95.62元,减半收取即2797.81元,由原告富蕴县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见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