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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9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桂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桂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9民初4019号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阚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臣,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被告:王桂荣,女,1944年3月6日出生。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桂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尚臣,被告王桂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供暖费共计2150.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王桂荣提供供用热力服务,供暖费用每年1075.47元。自2015-2016年度至2016-2017年度,被告拒不缴纳供暖费用,共计2150.94元,原告要求被告缴清欠费。被告王桂荣辩称,欠付数额没有异议,但我家庭困难,无力负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桂荣现居住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王平地区XX村3号楼6单元103号,该房屋由其配偶张XX承租,现张XX已去世,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桂荣。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所居住房屋提供了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供暖服务。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按照被告居住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计算供暖费。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提供了供用热力服务,被告王桂荣亦接受了此项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王桂荣应当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取费标准合理,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判决如下:被告王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欠供暖费2150.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王桂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单 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德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