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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诸暨市精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精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精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李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580518481。法定代表人:王宝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金迈克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北路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二号厂房B501、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62214。法定代表人:文晓斌。案由:加工合同纠纷。原审案号:(2017)粤0307民初7567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因加工合同产生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加工款,接收货币方的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