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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虎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790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55799T。法定代表人:陶波。被告:石虎民,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虎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