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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图山田锦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安图山田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42号原告: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图山田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辉,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铭钢,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图山田锦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鑫荣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