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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飞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1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飞强,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7年5月9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飞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飞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飞强在南昌市羊子巷湘思网吧趁被害人李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VIVO-X5手机(价值人民币1448元)偷走。2017年5月9日,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羊子巷湘思网吧抓获被告人王飞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追缴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飞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指认现场照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陶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飞强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飞强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44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飞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飞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飞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