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强与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强,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11行辖2号原告:黄强,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法定代表人:楚乃龙,该局局长。被告:黑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邓福财,该局局长。第三人:张维,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原告黄强与被告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黑河市公安局以及第三人张维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黄强诉称,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于2017年3月17日对张维作出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黑河市公安局于2017年7月3日作出黑市公复决字[20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爱辉分局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请求撤销黑市爱公(花)行罚决字[201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公复决字[20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处理;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第三人张维系爱辉区法院干警,且原告提出了异地管辖的书面申请,爱辉区法院不便审理此案,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上级法院指定异地管辖。本院认为,黄强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张维,而张维系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且黄强申请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回避,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孙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宋 春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鲍玉东书 记 员 刘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