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跃伟诉被被告李敬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伟,李敬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民初1261号原告:孙跃伟(别名孙耀伟),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经常居住地朝阳县六家子镇周杖子村。委托代理人:李希芝,清风岭镇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敬一,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小桥子村。原告孙跃伟与被告李敬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孙跃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跃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跃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赵文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