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8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红,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重庆市长寿区。2004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3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红于2016年12月1日15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六巷,趁被害人赵某不备之机,扒走其上衣口袋内价值1457元的苹果6型手机一部,销赃获赃款600元。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月3日将被告人廖红捉获归案。被告人廖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红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红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廖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赵某一千四百五十七元。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至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