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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裴如英、靳亚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裴如英,靳亚飞,蒋发金,淮安麦迪尔服饰有限公司,淮安铭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2826号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惠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文涛,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如英,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靳亚飞,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发金,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淮安麦迪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淮阴区吴城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靳亚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铭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码头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蒋波。委托代理人:蒋发金,该公司员工。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兴福村镇银行)与被告裴如英、靳亚飞、蒋发金、马春、淮安麦迪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麦迪尔公司)、淮安铭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铭心公司)、淮安奔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马春、奔腾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福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戴文涛,被告蒋发金(同时系铭心公司的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如英、靳亚飞、麦迪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福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裴如英、靳亚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4220.21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利息17547.55元、罚息1354.75元,以后利息依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顺延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律师费3087元;2、被告蒋发金、麦迪尔公司、铭心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3、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淮安淮阴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农商村镇银行)于2016年1月25日更名为兴福村镇银行。2016年1月,被告裴如英、靳亚飞因购材料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经原告审查后确认其符合放贷条件。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裴如英、靳亚飞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9万元,月利率为12.5‰,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方式;违约责任约定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则构成违约,对具有违约情形的,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另合同对解决争议的方法作了约定。被告蒋发金、麦迪尔公司、铭心公司及马春、奔腾公司对被告裴如英、靳亚飞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裴如英、靳亚飞借款后,对应当按月归还的贷款未归还,已逾期9个月。鉴于此,原告要求保证人蒋发金、麦迪尔公司、铭心公司及马春、奔腾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但未果。至2017年7月19日,尚欠本金184220.21元及利息17547.55元、罚息1354.75。被告裴如英、靳亚飞、麦迪尔公司均未答辩。被告蒋发金辩称:蒋发金认为当时的贷款属于违规,2015年该笔贷款是35万元,当时蒋发金是铭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铭心公司名义担保。后来上笔贷款归还了一部分,靳亚飞就和原告协商说如果不把贷款继续带给他,后面的贷款靳亚飞将不偿还,经过协调原告又将29万元贷给裴如英、靳亚飞。对于案争的该笔贷款的担保合同,原告单位信贷员徐雅珉说好以铭心公司名义担保,由于蒋发金没有带公章,徐雅珉让蒋发金在保证人一栏先签名,等公章拿来再帮蒋发金盖好。后来蒋发金就在“保证人(1)”栏签字,后来又将铭心公司公章交给靳亚飞让他带到原告处加盖。但是至法院起诉后,蒋发金才发现担保合同上是蒋发金个人和铭心公司都作为保证人,按照常规来说在银行贷款是有录像和录音的,蒋发金要求原告提供录音录像,还要求徐雅珉本人出庭。被告蒋发金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铭心公司辩称:铭心公司愿意为靳亚飞担保,因为以前为靳亚飞担保过一次。原告兴福村镇银行所述事实,有其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还款计划表、借款借据、还款清单、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原告提供的《保证合同》中封面保证人填写为“1、蒋发金;2、马春”;尾部“保证人”有五栏,“保证人(1)”栏“保证人(签章)”处有被告蒋发金签名按手印,“保证人(4)”栏加盖有被告铭心公司公章及时任法定代表人蒋发金的个人印鉴章。另查明,原告委托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其杰、戴文涛参加诉讼,约定并支付律师费3087元。本院认为:原告兴福村镇银行与被告裴如英、靳亚飞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向借款合同上约定的裴如英的帐户发放了贷款,即已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裴如英、靳亚飞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逾期连续达9个还款期,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裴如英、靳亚飞归还剩余全部欠款本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发金关于其签名是作为被告铭心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其个人未提供担保的辩称,本院认为,合同尾部保证人签章处有五栏,“保证人(1)”栏下方自上而下分别有“保证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章)”三处,而蒋发金在“保证人(签章)”、并非在“法定代表人(签章)”处签名按手印,另外铭心公司的公章及蒋发金的个人印鉴章加盖在“保证人(4)”栏,能看出蒋发金作为保证人在“保证人(1)”签名按手印的意思表示明确,其辩称不能推翻原告所举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蒋发金应为涉案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被告蒋发金、麦迪尔公司、铭心公司及马春、奔腾公司与原告兴福村镇银行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裴如英、靳亚飞未按约定还款,原告要求保证人中的蒋发金、麦迪尔公司、铭心公司对被告裴如英、靳亚飞的借款本金、利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如英、靳亚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4220.21元及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利息17547.55元、罚息1354.75元,以后利息依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顺延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律师费3087元;二、被告蒋发金、淮安麦迪尔服饰有限公司、淮安铭心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2217元,财产保全费1565元,合计3782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钱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