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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爱绍与陈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绍,陈丽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2833号原告:王爱绍,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孟鲁峰,浙江任马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亚,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王爱绍与被告陈丽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爱绍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韶蓉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爱绍及其委托代理人孟鲁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及经手人赵乾利共同协商,将赵乾利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转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借条》中约定月息按月利率1.5%计算,每年付息一次。2016年间原告与赵乾利一起向被告催讨欠款时,被告丈夫讲每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原告当时也同意。之后被告仅归还原告23000元,对其余尚欠的借款本息至今未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及经手人赵乾利经协商,将赵乾利尚欠原告借款20万元转给被告,并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中载明:“今向王爱绍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利息按1.5分计算,每年付一次。”后因被告对借款本息未还,原告于2016年上半年向被告催债,双方经协商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每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2016年5月25日、2016年8月10日、2016年9月29日、2016年11月2日、2016年12月5日,被告分别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之后,被告对尚欠的借款本息分文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及第三人赵乾利经协商后将赵乾利尚欠原告的债务转给被告,并由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2016年上半年,原、被告经协商后同意被告分期归还借款本金的行为系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已分期归还的借款本金共计23000元作利息扣除,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按被告每次归还的借款本金分段计算,截止2016年12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7000元和利息111560元。现原告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份,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丽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爱绍2016年12月5日前借款利息111560元和借款本金177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爱绍其他之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陈丽亚负担29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