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冯凯松与刘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凯松,刘小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1066号原告:冯凯松,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被告:刘小三,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伟、周二青,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凯松诉被告刘小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凯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冯凯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