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京美、赵虎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美,赵虎田,李明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410-1号申请人:刘京美,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申请人:赵虎田,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申请人:李明亮,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昌乐县。申请人刘京美与被申请人赵虎田、李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京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赵虎田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明亮的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京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虎田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明亮的鲁G×××××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19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瑞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