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300201904E(1-1)。法定代表人:刘时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508号时尚欧洲9栋20层B2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741429808Q。法定代表人:王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游子乡大厦A座26层,注册号420103000282337。法定代表人:候咏梅,该公司总经理。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7491.19元及逾期利息,对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被执行人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9870元,承担执行费1847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银行、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广盟物贸有限公司、武汉亚银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