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隆德花、朱晨雨与罗华尾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德花,朱晨雨,罗华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76号申请执行人:隆德花,女,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朱晨雨,女,汉族,2015年6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华尾,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隆德花、朱晨雨与被执行人罗华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华尾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刘顺松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