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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燕与郑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郑化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初3261号原告:陈燕,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郑化林,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陈燕诉被告郑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款2万元,余下欠款2016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总是推诿拖延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请。被告郑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7日,郑化林向陈燕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陈燕人民币陆万元整,本人保证在2015年年底还贰万元,剩余4万元在2016年还清。欠款人郑化林,2015年2月7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陈燕与被告郑化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陈燕要求被告郑化林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本院依法自被告郑化林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其中,欠款2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欠款40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计算。综上所述,被告郑化林应偿还原告陈燕欠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欠款2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欠款40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欠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欠款2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欠款40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郑化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号:17×××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韩西蒲审判员  汪 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强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