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长林与被执行人兰功成、王希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林,兰功成,王希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徐长林,男,1948年3月3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半站村。被执行人:兰功成,男,1970年4月7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半站村。被执行人:王希庆,男,1982年9月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半站村。申请执行人徐长林与被执行人兰功成、王希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黑038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兰功成、王希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长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林与被执行人兰功成、王希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徐长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1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