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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利林与李兴顺、赵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林,李兴顺,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林,男,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李兴顺,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赵霞,女,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张利林与李兴顺、赵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兴顺、赵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顺、赵霞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利林赔偿款99729.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兴顺、赵霞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兑付52350元,被执行人李兴顺、赵霞至今尚欠赔偿款47379.80元及利息未偿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兴顺、赵霞的银行存款57400元,现已执行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利林,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 平审判员 韩 杰审判员 王元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梅将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