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刑更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小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小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093号罪犯陆小华,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小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2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陆小华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作出(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8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陆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小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陆小华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起至2017年2月止共获奖励分94.6分,评为2016年度劳动能手。罪犯陆小华于2017年3月15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小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