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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林绪周,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桂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程,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克蓓,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继敏,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1124执6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银行账户余额8万元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银行账户余额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