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6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6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林绪周,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桂萍,女,1969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程,男,1984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克蓓,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7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继敏,女,1992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1124执66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银行账户余额8万元的银行存款80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绪周、姜桂萍、杨程、朱克蓓、XX、武继敏银行账户余额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