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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5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榕根与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榕根,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38号原告:郑榕根,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市场6栋33-3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8965-3。法定代表人:张其。被告:张其,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慧,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郑榕根与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郑榕根于2017年7月17日以涉案房产已登记在原告郑榕根名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榕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郑榕根负担。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