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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与上海特印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上海特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368号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通港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YEFX4。负责人:郭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意,男,1965年6月5日出生,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上海特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4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10116087809987R。法定代表人:周春佳。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特印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苍南八方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通港路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