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734朱钜林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钜林,张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734号原告:朱钜林,男,1965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张斌,男,46岁,汉族,居民,住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钜林诉被告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钜林于2017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钜林负担。审判员 曾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