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乃胜与王立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乃胜,王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胡乃胜,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委托代理人:杨继辉,系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立君,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胡乃胜与王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5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90元,执行费73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和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决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峰执行员 汪学忠执行员 谭秀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洋 来自: